《民法典》對建筑業企業的重要影響及應對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必將對各行各業產生重要影響。現從《民法典》對建筑業企業的重要影響及建筑業企業如何應對的角度進行探討。 建筑施工活動 必須有利于保護環境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是《民法典》規定的綠色原則。綠色原則規定在《民法典》第一編第一章中,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和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共同構成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確立綠色原則,意味著建筑業企業的選址、設計、施工、維修和拆除等活動要注意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充分考慮建筑設計與自然的協調、場址規劃的可持續、資源利用的可循環、室內外環境質量達標等因素,把建設工程的經濟效益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共同作為設計、施工的考量因素,實現建筑施工與資源、環境的和諧統一。 依法發包、承包、分包 是必須堅守的管理底線 《民法典》重申了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分包的相關規定,包括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這些規定與原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基本一致,依法發包、承包、分包是建筑業企業必須堅守的管理底線。 施工企業必須確保 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從以上規定可知,工程質量至關重要。即使施工合同無效,但只要工程質量合格或者修復后的工程質量合格,法律仍會保護施工企業的工程價款請求權。因此,確保工程質量合格,這是施工企業的第一要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了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資質不符合規定、中標無效和無規劃許可手續等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施工合同無效會對施工企業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施工企業應當注意對所簽訂施工合同的法律審查,確保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工程施工要保證 相鄰建筑物及人群不受影響 《民法典》強調了對相鄰權的保護,對提供施工便利、不得妨礙通風采光日照、確保相鄰建筑物安全等提出了具體要求。另外,《民法典》還對建筑施工的侵權行為作了詳細規定。例如,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施工企業應盡快熟悉《民法典》中關于施工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妥善處理施工侵權糾紛。 解除施工合同要維護 依法守約方的正當權益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規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了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等其他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解除施工合同對發承包雙方都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做到慎重穩妥、依法依約,否則違約解除一方將承擔重大不利后果。鑒于此,施工企業必須認真研究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避免出現類似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