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區劃內的道路應該歸誰所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中國建設報特推出“一典一點看”專欄,帶您了解民法典中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的知識點。 【今日“一點”】 建筑區劃內道路 歸屬 2007年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對如何規定建筑區劃內道路的歸屬,存在著不同意見。有的認為,道路是市政設施,應當屬于國家所有,業主享有使用權。有的認為,業主購房后對所購房屋擁有的所有權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對建筑物內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的專有的、獨立的所有權;另一部分是對專有部分以外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共有部分以及建筑物的附屬設施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那么,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到底應該歸誰所有?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民法典中的這“一點”。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于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歸屬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可知: 一是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例如,有的地方規定,建筑區劃內4米以下寬的道路歸業主,4米以上寬的道路歸市政。有些大的建筑區,如北京的天通苑,主干線道路產權歸政府。經認真研究,建筑區劃內的道路作為建筑物的附屬設施原則歸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是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經調查研究認為,建筑區劃內的綠地作為建筑物的附屬設施原則歸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綠地、道路歸業主所有,不是說綠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權歸業主所有,而是說綠地、道路作為土地上的附著物歸業主所有。 三是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