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勞務之《安全基礎管理》 |
武漢萬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作為一家具有多年施工經驗的專業勞務公司,我們對安全基礎管理說明如下:
1.建筑勞務-----安全設備管理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對安全設備管理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2.建筑勞務-----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指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3.建筑勞務-----交叉作業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對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必須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硬鋼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
4.建筑勞務-----承包租賃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對承包租賃安全管理規定:成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安慰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內容,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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