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勞務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二) |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不停產狀態下進行施工作業,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認真執行。
1、基層單位應制定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處理預案,并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2、現場有施工作業時,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
3、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應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并及時報警和報告處理。
第十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施工機具和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設施、裝置人員的操作與巡回檢查。
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3、施工臨時用水、用風等,應辦理有關手續,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線規范,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
5、施工廢料應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十一條 在生產設施、裝置等區域施工作業期間,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應停止作業直至辭退。
第十二條 施工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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